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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导尤小刚成被告

2000-07-1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7月10日讯(记者 陈君 通讯员 付艳芳)因拒付稿酬,由著名导演尤小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北电视艺术公司,被剧作者郑某推上丰台法院。

原告郑某诉称,1996年6月15日,作为乙方,我与被告中北电视艺术公司签定了一份电视剧《花妖》剧本合同,合同中约定“乙方在1996年8月31日前完成剧本创作,乙方完成剧本后,经甲方(中北电视艺术公司)审查合格,甲方将稿酬一次性付给乙方。”按照约定,我于同年8月下旬将剧本邮寄给了对方,一个月后被告提出一些修改意见,并将剧本易名为《古宅》,我于1997年1月将剧本修改完毕交给了被告,同年6月被告通知我该剧即将开拍,计划一年后拍摄完成发行,8—9月播出。1998年1月、1999年6月及10月我3次催促被告给付我稿酬,被告一直未支付,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稿酬8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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